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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請問停業後的資遣費如何計算?

請問停業後的資遣費如何計算?


陳OO 發問於 2005-12-03 | | 公共行政業(軍公教)

Q: 律師您好:
我是一家私立托兒所的負責人,因房東不繼續續租所以必需停業,我在12/2己告知員工將在學期結束後歇業(1/27)己提早告知員工。
1.除了每人的資遣費外,是否仍應付預告工資的費用呢?抑或是需要告知員工有一星期二天的不扣薪找工作假?
2.有關年終獎金是否必需發給員工呢?若我已發資遣費,還要發年終獎金嗎?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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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問題1:○1貴所因房東不繼租而停業,符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三款「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您可以預告您的員工終止勞動契約。

○2至於預告的期間,依據勞基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而有所不同「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由上可知,貴所在一個月前已經預告員工終止勞動契約,所以沒有給付預告期間工資的問題,貴所需給付的是員工工作期間的工資;給付預告工資是針對不先預告就解僱員工的情況,員工雖被解僱而離職,但仍需給付當初未給預告期間的工資ex.您如果不先告訴員工,直接在一月二十七日請求員工明天不要來上班,則本應事先對員工預告而未預告,此時您除了給付資遣費,尚需多給付法定預告期間的工資。


問題2:年終獎金原則上是由勞雇雙方約定,但依據勞基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因此,如往例均有發年終獎金,則可確定此為員工可請求之獎金;而貴所停業係於一月二十七日,符合九十四年「全年工作」的要件,雖您已發資遣金,但仍需給付年終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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