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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決議方法與內容有瑕疵,小股東該如何自救


林OO 發問於 2016-08-10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您好

我是小企業股東.本公司未依法召開董事會改選常務董事及董事長.
本人向公司反應,公司方面置之不理(按本公司之常務董事及董事長皆為有給職)
本人向公司監察人提出該違法情事,監察人也充耳不聞毫不理會.
請問本人除了提起民事訴訟外,有無其他救濟方法?
謝謝

常務董事 監察人

瀏覽人數:1834

A:  您好:
如果只是未依法改選董事,視具體情形或許可能成立背信等罪嫌外,似僅能訴請法院撤銷決議內容。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指教,謝謝您。
林裕智律師 謹啟

A:  您好,
關於您所提出公司未依法改選常務董事及董事長,有何救濟方法之問題,回覆詳述如下:

1、 常務董事及董事長均為公司董事
公司法第208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就公司董事長及常務董事之選任設有明文,由於董事長及常務董事均係由董事互選而得,因此二者當然均屬公司董事,合先敘明。

2、 董事任期屆滿,公司不願改選時,股東救濟方式如下:
(1) 本件符合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所指「不及改選」之情形,股東得報請主管機關限期令公司改選董事:
按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所謂「不及改選」係以董事任期屆滿,公司是否選出新任董事為斷,至於原因為何,尚非所問。(94.12.8經商字第09402188600號函參照) 本題所涉公司既然未於董事任期屆滿時,依法改選董事,符合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所指「不及改選」之情形,是依本項但書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董事。

(2) 公司未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期限內改選董事者,董事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
依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但書「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之規定,如公司未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改選董事,則自限期屆滿時,董事當然解任。

(3) 股東得報請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選任董事:
依公司法第173條第1項之規定,倘若本題所涉公司未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改選董事,以致全體董事已當然解任時,由於該公司已無董事會組織,是股東自無法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會以選任新任董事,因此,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依公司法第192條之規定選任董事。

(4) 股東得聲請法院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
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倘若本題所涉公司未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改選董事,以致全體董事已當然解任時,由於該公司已無董事可行使職權,而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股東得聲請法院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

3、綜上所述,關於您的問題我們認為:
(1) 股東得報請主管機關限期令公司改選董事。
(2) 股東得報請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選任董事。
(3) 股東得聲請法院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

由於您來詢之事實描述較為簡短,為免因事實有所遺漏而導致法律意見之提供有所偏頗,因此以上說明僅就您提供之事實為扼要之說明,如有不清楚之處或於付諸任何法律行為前,皆建議事先洽詢專業律師為妥,也歡迎隨時來電討論,十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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