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根據勞動請假規則第10條中有寫道,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若員工提供傳統療法證明書,非一般醫療院所之診斷就醫證明,雇主是否可以認定該證明書不具效力?另外若是否可以規範員工必須至指定醫療院所就醫?
A:
您好:
就勞工請假提出醫療證明的爭議,提供二則主管機關函釋供您參考:
一、內政部74 年 12 月 31 日(74)台內勞字第 374520 號
要 旨:
醫院診斷證明雇主認為記載不實時,可酌情處理
全文內容:查本部本 (七十四) 年九月十一日 (74) 台內勞字第三四四二二三號函:「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十條規定,於辦理普通傷病假請假手續時,提出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應可作為請假之依據。」雇主如對上開診斷證明書認為記載不實者,可自行酌情處理。
二、行政院勞委會76 年 11 月 06 日(76)台勞動字第 4763 號
要 旨:
勞工上下班途中受傷宜提出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申請公傷假
全文內容: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之意外事故,凡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應屬職業災害,前經內政部 75.06.23 (75) 台內勞字第四一○三○一號函釋在案,勞工因上下班途中受傷而申請公傷假時,應就發生之實際情況,詳為陳述或提出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惟雇主認為有必要時得予查證。
參照上開二則主管機關函釋,如雇主認為勞工提出醫療證明不實,雇主可以自行酌情處理並查證,而處理、查證的方法,自然包括請勞工另行提出正式醫療院所的診斷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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