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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實體店面應讓客人三個月無發票退換貨嗎?

實體店面應讓客人三個月無發票退換貨嗎?


王OO 發問於 2016-08-03 | 南投 | 服務業

Q: 我是門市人員,店裡是有開電子發票的,前幾天有位客人拿著商品說要退貨,檢查後確定商品是完好無缺的,只是用不到,想退貨,但是沒有發票,查了會員資料後,發現是今年二月購買,當下以無發票且已超過可處理的時間為由拒絕,隔天就收到客訴,那位小姐打去抱怨為何不能退貨,並表示有打去問消保官,說有沒有發票跟退貨是無關的,所以我們應該要讓她退貨!
想請問這是合理的嗎?請問完整的相關法規是如何寫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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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回覆
您好,您的問題試分析如下:
一、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固有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依您所述商品是經由實體店面售出,並非前述規定之特種交易,因此應無適用之餘地。
二、再,「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為民法第345條第2項之規定,就您的問題而言,買賣交易在付款、交貨後即已成立,除非商品有瑕疵,否則買方即無權利要求退貨、返還價金。
三、依您所言,該名客戶僅因自身用不到該商品而非商品有瑕疵而要求退款,應無理由。
四、以上,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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