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想請問客人在實體店面下訂了快4萬的東西。我當初要求要付3成訂金。但因她身上錢不夠
所以只付了5千元。已經放了快一個月了!這中間我一個禮拜打給對方一次,問他什麼時間方便出貨幫他送過去,一直拖延說下禮拜~限在一個月快去了!打他手機都不接電話 也不回電~~~但因那組沙發~很熱賣~一直放在門市很多客人詢問~想請問該如何是好??如果留了那麼久~他跟我說他不要了!!我是否訂金能不退給他??謝謝
A:
您好,依您所述之情況,若有書面買賣契約可明確買方應付款之期限,而買方卻無故未付款不履行契約,訂金不得請求返還。若無書面買賣契約,可以電話錄音等方式留下對您有利之證據,若曾有簡訊或APP通訊軟體通聯記錄均應予保留,以利日後主張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相關條文如下供您參考:
民法
第 248 條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第 249 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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