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一年前我朋友的老婆跟我哭訴
說我朋友會打她,所以她要離婚
男人打女人本來就讓人看不起
我在未向友人確定的情況下,就協助女方辦理離婚
但雙方在還未離婚時
女方曾多次挑逗我
也怪自己成不住氣,就和女方發生超友誼的關係
現在男女雙方已經在四月份協議離婚了
但我發現事情好像並非如此
我想請問:
如果我向我朋友坦白這些情況,法律上我有罪
但我是否可以和我友人達成協議
我出庭做證但他放棄對我追訴只控告女方呢?
謝謝您的回覆
律師
A:
您好:
1、只要您和她發生關係時,她仍和您的朋友具有夫妻關係,您都可能構成犯罪。所以,即使他們已經離婚,只要您的朋友在知悉事情後六個月之內,都還是有權對您提出告訴的。
2、再者,依照刑事訴訟法239條規定,對方可以撤回對前妻的告訴,單獨告你。但如果撤回對您的告訴,同時也會發生撤回對前妻的告訴。
參考法條:
刑法239條:
[第 239 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
刑訴239條: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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