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請問,敝公司有個員工獎懲管理辦法的規章:兩個申誡一個小過,兩個小過一個大過,兩個大過就是免職。 其中有條懲戒為【曠職一日以內者或一個月內遲到四次(含)以上者。】記申誡。 如果有員工任職三年內因遲到一小時或兩小時視為曠職而被記申誡,累計到兩個大過,公司是否有權予以免職呢? 還是以勞基法的無故連續曠職三日雇主得以免職?另外想請教遲到多久算曠職呢?謝謝。
勞基法 遲到多久算曠職
律師
環宇法律事務所
A: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題,雇主擬解雇員工,需符合勞基法第12條規定法定事由始可,不以雇主所訂人事規章形式規定而定,法官仍依據勞基法規定的要件來判斷。至於遲到多久才算曠職,法無明文,原則上仍視遲到情形是否對雇主而言,已無受領該勞務提供的實益,如無實益,縱員工有到班,仍屬曠職,這部分由法官個案判斷。以上簡要回覆,謹供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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