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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購商品的法律問題?會因預購而被人惡意告詐欺嗎?


楊OO 發問於 2016-07-18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惡劣買家使用預購商品,找到漏洞,趁機賺取賠償金?

舉例如下:
買家預購了網路一款包包,賣家預計1個月後到達
(ex:3月1日購買/預計到貨4月1日) (或是網站標註1~2個月到貨)

結果商品無法如期送達,或是斷貨。
買家不願退款,就是要該款包包,並且故意再在這時候對賣家提出詐欺,這樣賣家該如何自保呢?

預購商品的頁面,如出現跳出合約,同意過後再行購買。
(合約內容大致為,如遇廠商斷貨則取消訂單、返還訂金。交易終止)
這樣是否就能避免掉,不幸遇到斷貨、延遲到貨等情形,而被惡質買家,以此謀利的情形?

因為詐欺案可不小...

實體購買,需要預購時,於訂購單上出現"遇斷貨則取消訂單,返還訂金"
並請買家簽名,這樣是否能保障賣家呢?

大大小小的網拍都有使用預購,不知道大網拍或是實體在預購上是如何避免有心人士的呢?

感謝您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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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健鋒

律師

A:  1.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39條第1項定有明文。
2.依上開規定,詐欺罪以有「施用詐術」,並使「他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為要件。因此在刊登預購商品廣告之情形,若賣家自始即無出賣之意思,只想謀取買家之金錢,而仍以預購為由刊登廣告,致買家誤信而交付款項,則有可能構成詐欺罪,至若賣家確實是有販賣商品之意思,並有預購之行為,僅因出貨端遲延出貨,或因故調不到商品等,因欠缺「施用詐術」之要件,則不會成立詐欺罪,而僅屬民事糾紛。
3.建議賣家販賣預購商品時,在明顯適當之位置清楚標明,「此為預購商品」、「合理之到貨期間(某日至某日或○日內)」、「相關退款方式、費用負擔」等字句,以杜爭議。
以上法律意見,敬請參酌指正
群展國際事務所江健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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