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國法律對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印章應由何人保管有何規定?是否應由董事長保管,抑或董事會可決議另外的保管方式?董事會的決議是否以每董事一人一票為基準,抑或以股份多寡來決定每個董事的投票權?
A:
您好:
一、我國法律對公司印章應由何人保管,沒有特別規定,這部分可由公司內部自行決定。有些公司由董事長親自保管;較有規模的公司會將不同的印章交由不同部門主管保管(如大章由董事長或總經理親自保管、小章由財務主管保管,法務專用章由法務主管保管)。如公司有各式不同的印章,建議製作印章清冊,並載明保管部門、保管人,以便於釐清責任及日後移轉交接。
二、董事會的決議方式,依公司法第206條第1項,是每一位董事有一表決權。股東會的決議方式,依公司法第174條,才是以每位股東持有股份數,決定其表決權。
***相關參考條文***
公司法第206條第1項:「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司法第174條:「股東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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