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想要請問商標共有(2人),如未經其他共有者同意,是否可以自行使用商標於商品上開始銷售??
有哪些情況是必須共有者都同意才可以執行的??
A:
商標法有關共有規定如下:
第7條:二人以上欲共有一商標,應由全體具名提出申請,並得選定其中一人為代表人,為全體共有人為各項申請程序及收受相關文件。
未為前項選定代表人者,商標專責機關應以申請書所載第一順序申請人為應受送達人,並應將送達事項通知其他共有商標之申請人。
第28條
有商標申請權或共有人應有部分之移轉,應經全體共有人之同意。但因繼承、強制執行、法院判決或依其他法律規定移轉者,不在此限。
共有商標申請權之拋棄,應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但各共有人就其應有部分之拋棄,不在此限。
前項共有人拋棄其應有部分者,其應有部分由其他共有人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之。
前項規定,於共有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或消滅後無承受人者,準用之。
共有商標申請權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減縮或分割,應經全體共有人之同意。
由於商標法對於商標共有之使用並未明確規範,回歸到民法共同共有規定,民法第820條第一項規定:「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本案為兩人共有一商標,其應有部分各為二分之一,依法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超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則須雙方皆同意,方達此標準,故於本案須共有人雙方皆同意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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