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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辭任但未辦理變更登記之法律責任


程OO 發問於 2016-07-11 | 新竹 | 資訊科技業

Q: 本人登記為未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席董事之一,但本人並未實際參與公司經營,亦非公司員工,即所謂人頭董事。
本人於104年10月12日以存證信函通知辭任董事,惟迄今公司均未辦理董事辭任變更登記,經濟部網站查詢本人仍登記為董事。
近日接獲公司員工通報,公司薪資無法正常發放,廠商帳款億逾期未付,並有向地下錢莊借錢情形,且負責人疑似有掏空公司資產行為,請問:
1.本人董事已辭任但未辦理變更登記,是否仍應負董事之相關責任?
2.本人擬告發負責人掏空公司資產行為,請問應向何機關告發?直接告發即可?或應檢具什麼資料?
3.請問有無建議自保的法律行動?
感謝您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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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就您的問題分別答覆如下
1.依經濟部解釋:「董事之辭職,以向公司為辭任之意思表示,即生效力。」、「董事辭職不以股東會或董事會之決議為生效要件。」所以只要您以存證信函通知公司辭任董事,即生效力,不須再負董事相關責任。

2.依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此您可檢附相關犯罪證據,向負責人犯罪地、住居所地之法院所屬的檢察署提出告發。

3.就公司遲不辦理董事解任登記的部分,
(1)建議可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檢舉,主管機關將依公司法第387條第6、7項,命令公司負責人限期改正並處1至5萬元罰鍰。
(2)因您目前仍登記為公司董事,為避免日後相關爭議,可向法院提起「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如有問題歡迎再行提問,或直接來電討論。

​玉鼎法律事務所
江楷強 律師
(04)23710511
台中市西區三民路一段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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