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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美國後,客戶破產尚未領貨想退運


郭OO 發問於 2016-07-04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我們公司在去年11月以海運出口一筆貨物到美國後,美國公司一直未付貨款領貨。然而在今年5月的時候這家美國公司突然宣布破產,因此我們所出口的那批貨物變成卡在美國海關港口倉庫而無法被領走。
貨物是透過美國公司指定的台灣船運公司承攬運送,我們與美國公司的交易條件為FOB TAIWAN,貨物提單仍然在我們公司。
船運公司一開始是詢問我們是否要退運回台灣,或是要拋棄所有權。但我們決定要退運之後,船運公司表示目前美國公司破產後,已經進入司法程序,所有的物品都不能動,等待協商與清算後才能重新分配。另外承攬之船運公司還表示,在協商與清算完畢後仍無法從美國代表人那方拿到貨運費,則會反過來向我們公司索取。
我們想了解的是,提單在我們手上,是否代表貨物所有權仍然屬於我們公司,我們也有權利要求船運公司退運回給我們?以免未來協商時間冗長,反而增加我們所需負擔的倉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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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首先釐清FOB TAIWAN交易條件之權利義務,一般FOB(FREE ON BOARD)表示貨物過船舷即由買方負擔所有責任,運送人將作為買方之代理人,故在運送人為買方收受貨物後,賣方即將貨物交付於買方。所有權、運費,保險都歸屬買方,若交易方式為FOB且船已到美國,提單不應該在賣方手中。以純FOB來說賣方沒有貨物所有權也無須負擔運費,船運公司無法向賣方求償,而賣方有貨物價金的請求權。
至於美國破產法相關規定,為免不同法制於法律解釋適用上發生錯誤,則建議進一步洽詢當地律師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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