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們是出版有限公司,股東有2人,其中1人沒有明列在公司中,僅有私下2人簽的股東協議書,請問這份私下簽的股東股權協議是否有法律上的效力?在公司債務清償或盈餘分配依股份比例分配上有執行效力嗎?謝謝。
A:
您好,關於您提到的股東協議書,得做為有限公司股東出資之證明文件。然若未完成股東名簿記載變更,關於股東之資格易有爭議。建議完成股東名簿記載變更,以確保股東之權益。相關條文如下供您參考:
公司法
第 104 條 (有限公司股單之寄載及發給)
公司設立登記後,應發給股單,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設立登記之年、月、日。
三、股東姓名或名稱及其出資額。
四、發給股單之年、月、日。
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項、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六十五條之規定,於前項股單準用之。
第 165 條
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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