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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死亡債務問題


楊OO 發問於 2016-07-01 | 台中 |

Q: 律師你好,
爸爸是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董事長)已死亡,公司尚有欠稅及勞健保費用,媽媽和我有股份,監察人和董事由姑姑和她的小孩擔任。公司已辦理歇業。
因為欠稅有一百多萬,若家人辦理拋棄繼承,對此公司的債務是不是就不用繼承???
那原本我們有股份的部份是否需要處理??還是可以不用管??
對姑姑他們是不是有什麼影響??他們做拋棄可以不繼承債務嗎???
他們只是掛人頭,也沒有在管公司業務,他們需要做什麼嗎??

公司負責人 公司負責人死亡 有限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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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欠稅的是公司,因公司、股東在法律上是分別獨立的個體,所以公司欠稅與股東個人無關,如果您只是股東身分,不論您有無辦理拋棄繼承,公司債務都不需由您與母親繼承(拋棄繼承是針對父親個人的財產及債務,與公司債務無關)。

二、您持有的公司股份應無需特別處理。

三、依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如果要解散結束營業,應辦理「清算」,而清算人原則上由「董事」擔任。因此姑姑和她的小孩如果有擔任公司董事,不論是否為人頭,都負有依法律規定的相關程序,分配公司剩餘財產的義務(如辦理解散登記、註銷營業登記、申報稅務、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進行法院清算程序....),如處理不當,積欠稅款部分國稅局可直接對清算人執行並限制出境(稅捐稽徵法的13條2項、24條);一般債務部分,清算人如處理不當則可能負有民刑事責任(公司法第90、95、324條)

就您的問題初步答覆如上,如有其他疑問,歡迎再行提出或直接來電討論。

​玉鼎法律事務所
江楷強 律師
(04)23710511
台中市西區三民路一段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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