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我是一個傳統產業的業務。
我有一個客人他有三間店,他其中一間店長跟我訂購貨品隻後,我許久沒在過去,但在兩年左右我拿著他的訂購單過去跟老闆請款時,老闆聲稱這不是他經手的所以堅持不付帳,因為年代已久,要查詢貨運單的配送簽收單也有點難度。
所以想請教一下這有什麼方式可以幫助我解決這個狀況?
A:
您好,依您所描述之情況,若自對方收貨後超過2年而未對其請求貨款,對方得主張消滅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貨款。再者若以訴訟方式為之,需舉證買賣契約已成立。
建議調閱貨運單或是向公司內部確認當時出貨之情形,以及出貨的時間,再評估是否經由訴訟方式向對方請求貨款。相關條文如下供您參考:
民法
第127條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第 128 條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第 129 條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第 130 條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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