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請問:
若我打算對某人提出公然污辱的刑事告訴,而公然污辱罪是告訴乃論罪
基於告訴人自知悉事件發生時起有6個月的提出告訴期限
請問這6個月的期間計算是否從我向警察報案起就視為提出告訴了呢?
另外,萬一對方先誣告我同樣的罪名
那我屆時出庭時請求檢察官提起反訴
除了可附帶提起誣告罪,我是否順便可附帶提起公然污辱罪的反訴呢?
(若反訴時已超過了6個月的告訴乃論時效)
謝謝您的回覆
律師
A:
您好:
只要您向警察正式報案,制作好筆錄,且從筆錄內容可以看出您有提出告訴的意思,就算是完成得經查證的告訴程序。
至於您所謂的反訴程序,似乎與現行訴訟法規定,並不相符,您可以參考一下下列法條的規定。
參考法條:
第 265 條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
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
第 242 條 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製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
第 338 條 提起自訴之被害人犯罪,與自訴事實直接相關,而被告為其被害人者,被告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
第 339 條 反訴,準用自訴之規定。
第 340 條 (刪除)
第 341 條 反訴應與自訴同時判決。但有必要時,得於自訴判決後判決之。
第 342 條 自訴之撤回,不影響於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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