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以下收到裁定書,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
1、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質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做成拒絕證書,聚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2、本件聲請,何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3、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本文。
請問憑此裁定可否去調閱債務人之財產銀行資料及勞健保資料?
因為債務人已經換工作
她的財產狀況本人無法得知
曾到稅捐處查過她的名下無財產及有形資產
請問要如何處理呢?
請幫幫忙
感恩!
A:
一、已向稅捐機關查過無財產,則除非另外自行探知其財產或工作,否則聲請執行難有成效。
二、但依法仍可聲請執行,並請求法院命債務人陳報其可供執行之財產,也可請法院向勞保機關調閱勞保資料,以查察債務人目前之工作(因為稅捐機關之所得資料,乃去年之工作資料非目前之資料)。若查無財產,法院會發給債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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