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各位律師好,事件如下,員工因不滿負責人糾正他把玩手機行為,於當日105/4/30口頭請辭,公司在五月初幫他辦勞健保轉出。而他在105/6/4向勞工局申訴說他因遭雇主言語諷刺.精神凌虐.不堪其勞被迫退職,問題如下。
1.對方口頭請辭,公司沒證明,只能於收到勞工局來函6/17才寄出存證信函,說他口頭請辭,並無故曠職3日,終止勞動契約。在勞資爭議調解會上如果無法舉證他是自動辭職,會因為他片面說法就要給他資遣費嗎?
2.他在申訴書上說因遭受精神凌虐被迫退職,請問可在勞資調解會上從他的自述反駁說他是自願退職嗎?至於他說的精神凌虐ㄧ事他需要舉證嗎?
以上,麻煩律師們解答!
A:
吳小姐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謹依據您所述回覆如後:
一、 本件是否需支付資遣費,應視終止勞動契約之原因而定。依您所述,員工係4/30要求口頭請辭,雖無書面證據,如您可舉證證明因員工上班時玩手機,遭負責人指正,員工要求離職,日後較有利於公司之認定。然證據有書證及人證等等,若無任何書面證據,則您可提出人證作為證明,若無書證或人證,則可以事實來說明。因為依據您所述,該員工於離職後,理應未再進入公司上班,則可證明確實有終止聘僱契約之事實。
二、 依據您所述,該員工主張因遭受精神凌虐被迫退職,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自應由員工舉證,員工應舉證究竟何時?何事?受何凌虐?
謹說明如上,供您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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