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在台北市某百貨公司的日式料理店擔任內場工讀生,因為老闆上班都叫我去拿一些食材,由於我第一次擔任內場,對店裡擺放東西位置也不清楚,老闆就一直罵我動作慢找不到,結果最後是沒貨了,因為情況不只一次,再加上因為我是高中生,隔天還要早起上課,我就跟老闆反應,結果被老闆說內場做完事以後就是要去幫忙外場洗碗不代表沒我的事,搞得我每次到家都快晚上12點,整天工作也超過8小時,6/10當天我上的是整天班,因為又發生類似的事情,老闆態度又很差,所以我下午到晚上的班就曠職,並於當天晚上跟店裡會計請辭.由於我端午連假是4天整天班,他表示:曠職一天扣三天薪水,請問這樣該算幾天曠職,還有正當理由必須提早,離開公司是不是無法強迫規定員工留下?
A:
您的問題試分析如下:
一、您說您目前就讀高中,不知您是否已滿16歲,如果未滿16歲,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您屬於童工,依該法第47、48條規定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且亦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又如您為女性,則依同法第49條第1項本文規定雇主亦不得要求您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二、再者,同法第30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如超過則須依同法第24條規定給付延長工時之薪資。
三、如果員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是可以不經預告直接開除,依您所言6月10日下午您即曠職未上班,故至端午連假假期結束之6月13日止,您已曠職2.5日。
四、勞動契約是需由勞方與資方雙方同意始成立,意即您同意在公司工作時即表示您已經對工時、薪資、工作內容均已接受,因此如果您已預先知道工作時間而在工作時間內因故必須提早離開,則應向公司請假,完成請假程序或得到主管同意後始可離開,非謂有正當事由便可任意離開公司。
五、至於公司稱曠職一天扣三天薪水則是於法無據的,因為曠職當日固然可以不發給薪資,但僅限於曠職當日,公司不得扣除其他日之薪資且勞動基準法第26條亦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此併提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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