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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有關離職後競業禁止代償金

有關離職後競業禁止代償金


劉OO 發問於 2016-06-14 | 台北 |

Q: 公司過去在競業禁止的合約中有約定代償金的部分,於在職期間薪資中按月發放一定金額的"競業禁止代償金"
此代償金只有特定會接觸公司營業祕密的對象才有,非勞務報酬或獎金

本次勞基法增訂第9條之1,雇主與勞工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應符合的法定要件中(4)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且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公司現行做法是否會被認定屬於"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呢? 可以如何解釋或處理

勞基法 競業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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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劉小姐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的問題,依您所述說明如后:
公司於合約中約定代償金以在職期間薪資按月發放,此惟目前多數公司對於競業禁止離職補償的變通方式。然而,承如您所說,勞基法於此次修法時於第9-1條就第1項第4款「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已於同條第2項明定「第4款所定之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其目的厥為避免公司以薪資方式規避離職競業禁止之合理補償,是以,於勞基法第9-1條增訂後,日後實務解釋上,可能會認為上開在職期間薪資按月發放之所謂競業禁止代償金或補償,不屬於代償金或補償給付之範圍。
謹向您說明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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