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劉小姐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的問題,依您所述說明如后:
公司於合約中約定代償金以在職期間薪資按月發放,此惟目前多數公司對於競業禁止離職補償的變通方式。然而,承如您所說,勞基法於此次修法時於第9-1條就第1項第4款「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已於同條第2項明定「第4款所定之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其目的厥為避免公司以薪資方式規避離職競業禁止之合理補償,是以,於勞基法第9-1條增訂後,日後實務解釋上,可能會認為上開在職期間薪資按月發放之所謂競業禁止代償金或補償,不屬於代償金或補償給付之範圍。
謹向您說明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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