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小弟是室內設計工作者,因偏好創意開發於是應徵了3名設計師管理設計部門,我因信任從不過問過程只看結論,並逕他們都聲稱做了近20年,案源都我提供的3個月內提供數十件案子,只接回2場(我自己的友人)其他沒一件有下文,又在某日水里鎮一案突然停工2星期業主致電斥罵,我不解地問其中負責的設計師原因,她回復價格不攏我介入後把一切穩定後跟他對帳,原本簽約200萬的案子由他盯著電腦口述出來的價錢加總已經300萬了,一氣之下要他給我交代清楚,他重列第2份報價卻跟第一件不符,而第一件報價單少算到鐵構件約40萬,我暫扣其薪資要她處理好案件,當天卻翻臉走人態度惡劣,於是另外3名設計師及繪圖者也一併離開,隔天則到勞工處舉發我不給薪資!他們也沒比照交辦離職的程序交接離開,而我給他們的案子有8-9件合計金額1千多萬,目前都沒來上班電話似乎都設定拒接,面對這種員工我該如何處理。
A:
您好:
依您所述之情形,雇主應可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第6款之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不需給付資遣費。
另外如認為員工在職期間有任何違法、損害公司權利之情事,可另行對員工提起民、刑事訴訟,以維護公司權益。
勞動基準法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就您的問題初步答覆如上,如有疑問歡迎再行提出。
玉鼎法律事務所
江楷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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