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因為是在診所上班所以沒有保勞保
因為覺得沒有保障所以想離職
但是又怕老闆刁難
不想太早告知
請問幾天前需要告知呢
麻煩律師了
A: 勞動基準法第15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註:第16條第1項規定其預告期間為: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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