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因朋友之託,擔任掛名董事及監察人,完全沒有參與公司任何營運之事,但今日朋友生病(癌症),怕公司無法經營 想辭任董監事之名,但朋友遲遲不肯去辦理變更, 想請問如何寄送存證信函去辭任董監事,是否可行?副本需送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嗎?
掛名董事 監察人
律師
成鼎律師事務所
A: 您好,按照民法第549條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您可先寄發存證信函,終止董監事關係。若對方公司不向經濟部為登記(董事與監事關係已終止),可具狀向法院聲請,確認董事、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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