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百貨公司歇業自家公司只是撤櫃但公司有提議到臺北工作,只是因為住新竹就回絕公司,這樣還可以要求遣散費嗎?最後一個月百貨才告知停止營運,公司配套只有到臺北上班,但我可以回絕不去要求遣散費嗎?謝謝
A:
您好:
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公司調動勞工工作應符合「調職五原則」。因此公司將您的工作地點由新竹調往台北是否合法,應視公司調職行為有無符合下述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第1至5款之規定。
依您所述公司沒有任何配套措施,因前往台北工作勢必延長通勤時間而增加交通費用支出,或因通勤時間過長及交通不便致增加兩地往返之勞費,導致實質上已對您的勞動條件為不利變更,公司應已違反勞基法之規定。
您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6款及第2項之規定,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如有問題歡迎再行提出討論。
***相關參考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勞動基準法第14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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