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近日我公司有員工在輪休後就沒進公司上班,也未來電說是否要請假等事宜,已超過三日,以電話聯絡時都是沒接電話或是直接轉語音,當事者也都沒回電話,使用LINE聯絡都是已讀沒回訊息,可是卻在主管下班後趁著中班人員上班時進入公司將個人物品帶走,未告知是否要離職,也未將公司門禁卡及衣服歸還
想請教幾個問題:
1.此人已做滿一年即代表著有7天的特休,是否要等扣完7天特休後才能算是曠職嗎?
2.如果可不用算7天特休就算是曠職的話,那公司結算薪水時需要將這7天特休的工資算給此員工嗎?
3.那資方需要什麼證明來證明他無故不到職的證明嗎?
A:
您好:
一、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勞工請假應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並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特休之日期。
因此縱使有特休假,勞工亦應依規定向公司請假,否則即為曠工。勞工如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公司可直接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不須先扣掉特休假。
二、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2款,特休假如因終止契約而未休,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三、公司可以勞工出勤紀錄作為未到職的證明。如無出勤紀錄,亦可請其他同事證明該勞工已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
***相關參考條文***
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
一、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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