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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曠職應如何進行處理?


楊O 發問於 2016-05-21 | 高雄 |

Q: 您好
我是公司的小主管,因不忍心看著一位善良的上級主管為著一位曠職員工而傷腦筋,所以才向貴單位詢問解決的方法,期貴單位能提供解決之道。情形說明如下:
本公司有一新進員工(以下簡稱A先生),A先生於105年3月6日到公司上班,期間上班態度懶散,經常不假外出,我曾多次規勸,但仍未見改變,105年5月1日A先生無故未上班,在5月2日時打電話告知一位較為友好的同事協助轉達請假訊息(請假理由為因身體不適需就醫治療需請假多日(但未說明幾天),105年5月4日我接到A先生以LINE傳來告知(5/1至5/4都在住院檢查....,人蠻虛弱休息一兩天在去上班),到了105年5月7日A先生仍未回到工作崗位,期間A先生以簡訊的方式去向上級主管抱怨辦公室之人事物等等,但未表示要離職的想法,上級主管則以簡訊回覆,要此A先生以電話連絡之,但至今(5/21)仍未接到A先生的回電,期間也曾撥打A先生之留在公司的連絡電話(只有手機號碼),皆未能順利連絡到A先生,以上A先生這位員工的情形,為不想造成勞資雙方的不愉快的經驗,想請教貴單位,我們接下來應如何進行處理?該名員工實際工作尚未達3個月,是否需要提供哪些費用?
另再補充說明,A先生於工作第20天時,就向善良的上級主管開口借支薪資15000元,上級主管佛心來著,故答應借支15,000元給A先生,但目前A先生尚未歸還此一借款,現因A先生曠職多日,也未出面說明,上級主管表示如果A先生未歸還此一款項,會負責償還A先生這筆借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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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勞工請假規則,勞工請假必須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雇主並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如果勞工沒有依規定完成請假程序卻未到職,公司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6款的規定,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因此就 貴公司的情況,建議以「存證信函」的方式,敘明上述相關法律規定,請A員工於文到三日內提出5/1至今均未到職的就醫治療證明,如逾期未提出,可直接依勞基法第12條第6款,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公司無須支付任何費用給A員工。

另有關15000元的部分,可於存證信函中一併請A員工返還,逾期未返還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直接以A員工之薪資抵充該借款。

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再行提出討論。

​玉鼎法律事務所
江楷強 律師
(04)23710511
台中市西區三民路一段93號

***相關參考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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