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有一位員工因為債務問題不投保勞保,也不願投入公會,但怕違反勞工局規定,請問該如何處理?或是有甚麼辦法可以不被勞工局罰?
A:
您好:
依勞工保險條例及現行法院實務見解,勞工保險為強制保險、法定保險,旨在保障勞工生活及促進社會安全,雇主不得以任何事由拒絕為勞工加保,參加與否亦非取決於勞工之意願,縱勞工不願參加,雇主仍有為其投保之義務。
目前法院已有諸多勞工主動簽屬切結書不願投保,但事後發生職災,仍回過頭來主張公司未投保而向公司請求賠償,最後法院亦判決公司應賠償勞工的案例。因此建議公司仍應依法為勞工投保,才能完全避免相關爭議。
***相關參考條文***
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
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但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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