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目前我仍為派遣勞工
情況描述:
第十九條契約終止與第二十條身分轉進
第二十條寫如果要派公司想聘僱我當正職的要派公司員工,我需要依照此合約第十九條及勞基法第16條之預告期間填寫離職申請單通知派遣與要派公司,經派遣公司簽收同意辦妥離職與交接手續才可結束派遣契約
問題來了
1.沒說離職申請單是自願離職還非自願離職?若叫我勾選自願離職有違法嗎?
2.由於從派遣公司員工轉為要派公司員工,投勞健保單位不同,年資要重新計算,那我有權利領派遣公司的資遣費嗎?
3.我原本在派遣公司的未休特休,可以採取哪個方式處理?
(1)預告天數內都放完
(2)換現金
(3)保留,即使轉為要派公司員工也能使用
4.勞基法第16條是雇主要終止勞動契約的法條,既然此派遣契約寫我需依照[勞基法第16條之預告期間]填寫離職申請單通知派遣與要派公司,那我有權利請一星期二天的謀職價嗎?派遣公司或要派公司有權利拒絕我放謀職假嗎?
最後感謝您的回答
A:
您好,您的問題試分析如下:
一、如果要派公司想聘您為正式員工而您也同意,此屬於您自願離職而非遭派遣公司資遣,故無請領資遣費、預告工資及放謀職假之問題。
二、特別休假為勞工之權益,如果您的年資已符合給假之資格,則對於特別休假您可視派遣公司之規定處理,如派遣公司之規定可以現金折抵,您亦可採此方式處理,但因您為自願離職,故無預告期間之問題且如您所言,您成為要派公司之正職員工後,年資要重新計算,故亦無法將特別休假保留至要派公司使用。
三、以上,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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