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是客服中心人員,常有客戶對於行銷活動不滿時會要求客服人員提供負責PM姓名,想確認若提供負責的人員姓名是否違反個資規範呢?
煩請協助解惑
A:
您好
自然人的姓名,依據個資法第2條第1款規定,係屬個人資料,怠無疑義;依據您所述,提供負責PM姓名予客戶,應屬個資法所規定個資利用之行為,依據個資法第20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六、經當事人同意。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是以,若違反上開規定,仍有違反個資法之疑慮。
謹說明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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