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有一位消費者向本人購買商品,幾天後致電本公司告知商品不適用欲退還貨品,請公司退還貨款匯至她指定帳號,她把商品寄還給我,公司將於商譽誠信,既刻將退款匯至她指定銀行帳戶,經過月餘卻未收到她將商品退回,多次使用通訊軟體聯絡,她卻屢次推託。
請教我是否可以提出刑事告訴,是否可以告她詐欺?
Ps:使用平板電腦無法填入行業別
A: 您好,可以表明已退款,並要請宅配公司與之聯繫前往取貨。如直接告詐欺,依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商品價格不高,恐怕會被認為是一般消費糾紛,因一般都是收到退貨後才辦理退款,很難認定消費者有預見您會先做退款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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