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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員工在外同業間毀謗、洩漏營密秘密--老東家營業底價


gOOOO 發問於 2016-05-12 | 台北 |

Q: 該員於2015年4月底、無故自願離職、年資未滿3年
公司職員皆有簽屬競業條款、與保密協議
1. 當天申請離職、離職業務資料交接不齊、挽留無效、立即離職;我司不予追究、因為他是股東介紹員工
2. 離職後在同業間、挑撥董事長名譽,過河拆橋、要該員自動離職之類話語、不予追究
3. 競業條款~為求員工保有自主工作權、並不追究、也讓年輕人多點退路
重點來了
4. 他所持有客戶聯繫方式、及名單;法定上難以視為營業秘密
到同業間做為掮客、洩漏東家營業底價、製造成本等,已實際造成一家客戶當面告知、因該員告知我司需降價求售,否則將消單、轉單採購其他家公司產品(人事時地物、皆有證據)

5. 該員在外皆為主動宣稱仍是,東家職員、遭同業識破後才被動 告知 已離職(人事時地物、皆有證據)

以上 我司日前為求保護營業權益,故以寄出存證信函,要求該員須於指定日期前、當面洽商處理後續事宜
並告知已違反刑事背信、詐欺、民事賠償

試問!!
目前對於該年輕人、我司仍保持善待不予追究、且經驗不足、遭公司前大老所築構大餅美夢、誤信小人
1. 洽談期間,我司能否直接告知 錄音存檔,雖錄音資料無法作為證據,但能否當面錄音??
2. 洽談過程不順利的話、自然上法院,若洽談過程該員願意悔改!! 我司能否與對方簽立和解書、聘訂立毀約將求償該刑事背信、詐欺、民事求償等??

上述2點煩請協助解答、與違反條例罰責

瀏覽人數:2413

A:  您好,
1. 錄音一般來說不會有問題;
2. 當然可以簽和解,不過到底是否成立背信、詐欺與和解契約無關,要分別獨立判斷其行為是否符合構成要件,至於民事求償理論上也是可以,不過貴公司要證明損害數額可能不是很容易,建議直接約定違約金即可。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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