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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 要求資遣費


雯O 發問於 2016-05-12 | 台中 |

Q: 員工4/21 下班和老闆大吵一下,
4/22沒上班 也沒請假 ,4/23 來公司寫離職單,
4/26去勞工局 要求資遣費和非自願離職證明,
104/10/15 到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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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員工4/21 下班和老闆大吵一下,
4/22沒上班 也沒請假 ,4/23 來公司寫離職單,
4/26去勞工局 要求資遣費和非自願離職證明,
104/10/15 到職。


您好:
您來信內容較為簡略,簡單說明如下:
雇主依法終止勞動契約者,應發給勞工資遣費,為勞動基準法第17條所明定,
前員工雖然至勞工局要求資遣費和非自願離職證明,
其所稱是否屬實,
有待釐清。
究竟其是自願離職或是解雇,
您可以舉出相關事證或人證為說明。

以上請參酌~
高木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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