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任職一年後公司突然要求大家簽立切結
內容為若員工監守自盜挪用公款 徇私舞弊 私相授受等侵害公司權益之行為
公司除可立即中止契約索討回不法所得外
還可要求契約終止前推算六個月之平均月工資的三倍作為有損公司商譽之逞罰性賠賞
那我想請問這內容是合法的嗎?
公司是可以要求賠償三倍工資的嗎?
上述監守自盜 挪用公款 徇私舞弊 私相授受 是否會太廣義條列不清
麻煩了 謝謝
A:
一、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二、如您所述「監守自盜挪用公款徇私舞弊私相授受」之定義非具體,相較的,雇主假如要主張給付違約金,也需要向法院說明「事實」有該當、符合「監守自盜挪用公款徇私舞弊私相授受」。
三、根據您的問題,簽立切結書,在法律上應屬契約性質,依照私法自治,只要勞資雙方協議,原則上在法律上是有效力的。
四、假如嗣後真的在法院爭訟,依民法第252條規定,法院倘若違約金過高,仍得依法「酌減」勞資協議之違約金。但我還是建議,以和緩語氣、立場堅定之方法與雇主溝通。有可能雇主並非有惡意違反,而是對法規有所誤解。勞資和諧的討論,是最有效率的解決方式唷。
希望回答對您有幫助。王翼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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