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老闆最近常用扣押薪水的方式逼我上班
有時遲到一下有跟老闆告知卻還是扣押我的薪水
我不是月月薪領錢而是三日領錢
我想知道老闆因為員工常常遲到是否可以私自扣押薪水直到員工肯出勤為止
A:
一、勞動基準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二、勞動基準法第78條2項:「違反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內政部發文字號:(75)台內勞字第432567號發文日期{民國75年09月02日}:勞工於工作中故意或過失損壞產品或其他物品,其觸犯刑章部分,雇主可訴請司法機關辦理;關於民事賠償部分可由雇主與勞工協商決定賠償金額及清償方式,如未能達成協議,其賠償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者,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不得逕自扣發工資。
四、您好,依照勞基法規定及函釋內容可知,雇主不得扣發工資。倘雇主認為因為您的遲到,導致有損害賠償情事,應詢司法途徑,而無法扣發工資。雇主違反會有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五、但我還是建議,遵守時間出勤。希望回答對您有幫助。
王翼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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