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去年五月進入小診所上班,但老闆晚了兩個月才幫我保勞保,現在他五月初要停業了,可是沒滿一年,我想申請非自願離職,他不讓我申請,說要把我留到六月,保完險再讓我離職,請問這樣可以嗎?
A:
您好,勞基法第 14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勞基法第 11 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另勞基法第 5 條「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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