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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賠償金


謝OO 發問於 2016-04-21 | 台北 |

Q: 剛開始上班時有簽份契約內容為必須約滿兩年否則中途離職須賠違約金,但沒提多少錢。
現在已滿三個月但未滿一年需要離職,當初契約只有一份現在在事務所那,而且事務所說離職前必須滿一個月且要找到人才能正式離職,我是4/8提出正式離職(有寫離職信)應當4/20就可離職(勞基法是寫十天內可以離職),,我很擔心因為必須離職交接(其實真的很想一走了之)不然損失一定會要賠償,但又快到營業稅,上司說能否做到營業稅後我很怕上司一直拖到營業稅不放人。
最重要的是賠償金為五萬,但我剛開始試用期兩個月拿到的薪資是23k/月,後來才25k/月,賠償金這樣算合理嗎?若要合理多少才算合理可不可以給我一個確切的數字?我是希望能只付23k,若我離職時存摺只有23k或更少那賠償金是否可以只付那些錢?
在事務所上班時,雖有上課但上的是同事先去外面上課再來教事務所裡面的同事(包括我以內的菜鳥同事),這樣有算教育訓練費嗎?且年底及年初時有去大陸出差(只是主要工作順便教導如何做底稿)若事務所說這也算教育部分怎辦?

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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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二、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三、勞動基準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四、勞動基準法第78條2項:「違反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五、您好,依照勞基法規定可知,您需要10日前向雇主預告。此部份您有做到。
六、但發問關鍵應該在於,賠償金為五萬合不合理。您將來可能遇到的問題應該是,倘若事務所主張違約金五萬元,然後主張薪水扣抵怎麼辦?依照上開的條文,雇主倘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依勞動基準法第78條2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七、那雇主可以主張違約金嗎?因為契約沒約定違約金金額,因此,雇主要向法院主張違約金數額之依據。簡單來說,雇主主張違約金五萬,那應該負舉證責任,證明您提前離職雇主有五萬元的損害。
八、但我還是建議,以和緩語氣、立場堅定之方法與雇主溝通。有可能雇主並非有惡意違反,而是對法規有所誤解。勞資和諧的討論,是最有效率的解決方式唷。
希望回答對您有幫助。王翼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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