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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和解


楊OO 發問於 2016-04-19 | 台中 |

Q: 因業務侵占被提告.有先跟對方和解並談好條件對方也接受.但是凸然失業無法照當初條件支付所以再提另外一個方案但是對方不接受.請問若開庭有辦法爭取到緩刑機會嗎?無前科 有家庭要養法官會接受嗎?麻煩大律師們幫幫忙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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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因業務侵占被提告.有先跟對方和解並談好條件對方也接受.但是凸然失業無法照當初條件支付所以再提另外一個方案但是對方不接受.請問若開庭有辦法爭取到緩刑機會嗎?無前科 有家庭要養法官會接受嗎?麻煩大律師們幫幫忙一下


您好:
由於您未提及先前達成「和解」是自行(私下)為之,或是由法院安排院外或院內之委員調解,作成調解筆錄,
謹概略回答如下:

緩刑有否有其法定要件(民法第74條規定參照),
且法官有裁量權(「得」宣告),並非必然
若有和解,並取得告訴人之諒解,法官日後於量刑時會參酌,
假使您確有和解之誠意,
是因工作因素而無法履行,
可檢附證明及所需扶養之人口供法官參考,由法官依法認定。

刑法
第 74 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
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
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以上請參酌~
高木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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