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按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及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
倘若公司之法人股東先以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指派代表人當選董事,而監察人由該法人股東之負責人以自然人身份當選(該監察人亦為該法人股東之董事),請問是否有違反公司法之相關規定?
謝謝!
A:
請問按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及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
倘若公司之法人股東先以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指派代表人當選董事,而監察人由該法人股東之負責人以自然人身份當選(該監察人亦為該法人股東之董事),請問是否有違反公司法之相關規定?
謝謝!
A:
因監察人之主要職務包括監察董事執行職務即公司事務執行,因此公司法明定監察人不得兼任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
而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之代表人,如當選董事或監察人,是代表該股東擔任董事或監察人,此等代表人得由指派之法人股東隨時改派,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新替補之代表人即取代原代表人擔任董事或監察人,在此情形下,如有二位以上之代表人,就不能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
依題旨,因該法人股東之負責人係以個人身分當選董事或監察人,而不是以公司代表人身分當選,應不構成違反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禁止要件。
敬供參考
楊正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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