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在服務業上班當門市人員。在聘僱合約裡有一條 甲方同意國定假日之休假得由乙方安排與一般工作日對調。 目前是一個月排休八月,在有國定假日那天上班,那個月也是休八天,沒有加班費也沒有多補休,這樣有違法嗎?
律師
恩典律師事務所
A: 您好,勞動基準法第39條之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例假、國定假日、特別休假等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才應加倍發給。若排班排到休假日本身就是正常工作日,則不須加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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