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因為是在夜市掉到的娃娃(小小兵)想說不太需要放到網路上販賣,結果被警察告知說買家寄美國去,確定是仿冒品,但是我也只是在夜市抓的,我這樣會處到什麼法律問題?因為夜市也沒說她是正版或是仿冒啊!
我再販賣的時候也沒說是正版或是仿冒這樣也觸法嗎?
A: 您好,商標法第97條規定,係以行為人「明知」為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商品而仍「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為其構成要件,準此,行為人除須在客觀上有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等行為以外,就其所販賣者係屬仿冒商標商品乙節,在主觀上更須有所「明知」(直接故意),否則,仍屬不能成立本條犯罪;又所稱之「明知」(直接故意),乃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即為販賣仿冒他人商標商品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而言(刑法第13條第1 項參照;直接故意),設若行為人對構成犯罪之事實,在主觀之心態上,僅係有所預見,而消極的放任或容任犯罪事實之發生者(刑法第13條第2 項參照;間接故意),甚至僅具過失,則其仍非本罪所欲規範處罰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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