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有一個朋友他幫親戚當人頭成立工程行(獨資)
可實際上他沒參予公司運作
現在公司出了一些問題
作一個工程(有打合約)拿不到錢..導致公司外面欠一堆材料商和包商的款項
經討論後我朋友決定把公司讓渡給他親戚
請問讓渡後 之前打的工程合約要去變更(大小章)嗎?
之前的材料商欠款是不是都歸新負責人所有(還是需要備注條款?)
之前有用印的合約是否轉讓到新負責人上?
以上謝謝
A:
民法第300條: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該第三人。第301條: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第302條:前條債務人或承擔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該期限內確答是否承認,如逾期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債權人拒絕承認時,債務人或承擔人得撤銷其承擔之契約。第305條:就他人之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因對於債權人為承受之通知或公告,而生承擔債務之效力。前項情形,債務人關於到期之債權,自通知或公告時起,未到期之債權,自到期時起,二年以內,與承擔人連帶負其責任。
獨資工程行是商號,非獨立法人,工程行之債務即為負責人之個人債務。
你的朋友如果是人頭,且他的親戚願辦理讓渡,在商號辨理變更登記完成,原則上僅完成工程行之轉讓。其後,工程行再與第三人簽約或新發生之債務,你的朋友不必負責。但是對於讓渡前已簽訂之工程契約,必須與契約相對人完成變更契約程序,否則,片面讓渡,隊於契約相對人並不發生效力。至於,讓渡前已發生之債務,必須相對人同意由新負責人承擔債務,且承擔債務除非約明原債務人脫退,否則原債務人之債務責任,並不當然免除。
敬供參考
楊正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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