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其中有一項為"全勤獎金"
薪資當初談妥為26,000
但上班後第二週才得知
這26,000=24,000+1,000全勤+1,000報表加給
若有病/事假,當中的1000全勤就也沒有了
知曉資方是可以不付請假之當日工資
但若又將薪資中的這1000以全勤未落實知名義扣除,是否有違法之虞?
A: 您好,勞工請假規則第九條之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其他薪資結構依雙方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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