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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完結後,應如何確保清算人確實依法完成剩餘財產分配


王OO 發問於 2016-04-05 | 台北 |

Q: 親愛的律師您好:

請教下面幾個公司解散後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麻煩律師解惑。非常感恩!

(1) 公司解散並完成清算完結後,剩餘財產分配是由哪一個單位負責監督?股東有何管道可查詢清算人是否已確實依法完成剩餘財產分配?
(2) 如果有股東沒有來領取剩餘財產,清算人該如何處理這些剩餘財產?
(3) 若公司解散時在國稅局有大額留抵稅額,清算人是否有權不經股東會同意,自行向國稅局表示放棄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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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司於清算程序時僅有清算人,原有董事及監察人當然解職。法定監督機關為法院。
公司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如左: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分派盈餘或虧損。四、分派賸餘財產。」,所以論理上,清算完結時,應該已經完成分配剩餘財產,否則不能認為已經清算完結。
如果有股東沒有來領取剩餘財產,清算人可以依法辦理提存。
公司法第84條第2項規定:清算人執行前項職務,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但將公司營業包括資產負債轉讓於他人時,應得全體股東之同意。
營業稅法上的留抵稅額,僅得抵扣後續應繳營業稅,應無退稅的問題。清算完結時,公司法人格消滅,不會有新的營業必須繳納營業稅的問題。
另公司法第92條規定: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結算表冊,送交各股東,請求其承認,如股東不於一個月內提出異議,即視為承認。但清算人有不法行為時,不在此限。第93條規定: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經送請股東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第95條規定:清算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職務,倘有怠忽而致公司發生損害時,應對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任;其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並應對第三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所以,清算人如違背善良管理人義務致公司(股東)受有損害,得請求該清算人負賠償責任。
敬供參考
楊正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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