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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失敗


潘OO 發問於 2016-04-02 | 台北 |

Q: 您好:

之前在彩卷行工作,再去年104/10/31有一位熟客(經常來下運動彩卷),在現場陸續下了5萬,並保證事後會給錢,因這客人每天都會來下注,所以不疑有他,就幫他下單,後續陸續他輸了五萬左右,結束後,他告知明日會給錢,並持續以電話及line聯繫,隔日11/1,有前來也陸續下了大概10萬,加10/31剛好15萬,詢問他何時付款,他告知朋友會拿錢給他,但是等了許久,他朋友都並未出現,後來他告知要去找朋友拿錢,告知我說11/2號早上九點左右會拿錢給我,起先有點質疑但還是相信他了(因為他是老師),但是11/2早上並未出現,我持續以電話聯繫他都不接,其中幾通還通話中,後來告知店長,店長表示需至警局報案(詐欺),晚間九點多接獲他line聯繫,告知說警察有去找他,不懂為何我報警處理態度非常囂張,後續開了兩次調解但都失敗。

2/18第一次調解時張r表示有困難需要分期,當時我提問原本當初11月想給我的支票(我未收12.01月)應該已兌換,結果張r表示過年期間已花掉,委員表示賭博用掉,我想問,如果說他真的有心要還我錢,是不是應該把支票兌換的錢給我,而不是在拿去用掉!

而當我們在提出第二次調解時,明白告知張r至少先三分之一金額,後續若分期我們也明白他已經盡力,3/17二次調解時,張r提供每月薪資所得已及名下財產資料,表示目前只能提供一個月1萬5千元,並在當日帶現金1萬5千元。
經多次跟家人討論,表示願意簽調解書請張r每月15號共分10期攤還。

張r卻反過來堅持要求我簽,和解書及撤回告訴狀,才願意調解,我當下諮詢律師及,請教委員正常程序, 明白撤回告訴狀需在還完錢後才能給對方,並強調是檢察官要張r,要求和解書+撤回告訴狀寄回給檢察官,我告訴張r,簽撤回告訴狀對我並無保障,張r回我要告他詐欺無三大條件所以不會告成的,並強調一旦沒告成一定告我誣告,有恐嚇之嫌移外,意思是我簽了 他才不會告我。

我想請問,以他這樣行為是否構成詐欺,因他實在太惡劣了,請大家幫忙,
另若擔心無法在法庭上回答問題,是否能寫刑事告訴狀,另如何才能拿回我的錢,
我只是一個店員,這壓力真的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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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所謂施用詐術,例如以言詞或行動,使人把錯誤之事信以為真等屬之。本件如該行為自始並無付款能力或意願,卻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以虛偽不實言詞,使被害人誤信有付款真意及能力,而交付物品或行為人藉此手段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均應認成立詐欺罪。
您本於事實確信或合理懷疑對方有詐欺行為而提告,無編造事實證據下,不會涉犯誣告。因您親見親聞行為人相關作為,預料後續檢方將傳喚出庭,建議後續偵查程序中將事實過程項向檢方詳細敘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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