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本人在證券業做業務(網路部門),公司忽然要求我調到電子商務部(電話客服),新的職務離原工作地點不遠,但工作採三班制(7~16,8~17,13~22),都需輪班,但我有位5歲就讀幼稚園的小朋友,實在不方便輪班,請問我可以拒絕公司的調動並要求資遣嗎?謝謝!
A:
您好,依勞基法第 10-1 條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
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
勞基法第 14 條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勞基法第 17 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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