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在私立學校任職 ,私校規定繁多,每學期只准許上班時間外出辦事、看診‧......等10次〈須填外出單〉,每次不得超過2小時,超過時間得請假〈寫假單〉。
最近又因同仁們有少數因外出未依規定填寫外出單,而要以「曠職」論處。
想了解這樣的情況“合法”嗎?又「曠職」定義為何?
A:
您好,縣市政府教育局處為規範市立各級學校教師之出勤管理作業,或有定立市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管理要點,或私立學校本身訂有類似要點。
有正當事由請假,應辦理請假手續,未辦理請假手續者通常會為認為曠職。
出勤管理作業要點通常會規定:出勤時間內因公務短時間且無連續性外出,會要求應辦妥公出登記,並以不超過二小時為原則,未完成登記手續而擅離職守者,以曠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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