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的姪女15歲.與她的男朋友發生性行為.(男方已19歲)因為她們是當場被我嫂嫂抓到的(男方於女方家發生的)
後續.男方非但沒有提出誠意來和解.我嫂嫂事發後還三番兩次到男方家.本意是看看對方的誠意.但是都是被洗臉回來!
我嫂嫂等了三個月.對方還是不聞不問.憤而提告婦幼隊.男方才出面說要表示誠意!但卻是叫黑道來跟我們談!
我們堅持提告!但對方卻跟我們說(我們不和解.了不起他們只是保護管束而已.他們不痛也不癢)
請問.真的只是保護管束而已嗎?難道做錯事都不需要負法律責任嗎?
A:
您好:
如男方已滿十八歲,男方須負刑事責任,其所犯為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罪,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在沒有和解的前提下,男方遭判刑機率極高,絕非保護管束如此簡單。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謝謝您。
林裕智律師 謹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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