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想請問一下 我們是一個小的店家 人數不超過四個
所以排班剛剛好
最近有一個弟弟 常藉故不來也不請假 打電話也不接
造成 我們 營收有所虧損
在這個情況下 請問能對他做什麼樣處分呢??
他的父親說 不能扣他薪水 因為他有在工作
那我們的營收因為他的曠職 造成虧損 要由誰來負責?
A:
您好: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因此依您問題所述,該員工如符合上述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4款、第6款的情形,雇主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且無須給付資遣費,也就是直接請該員工離職。
另外公司如有確切證據,可證明公司營收確實因為單一基層員工曠職而造成虧損,因勞基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因此公司只能另行向該員工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就您的問題簡要說明如上,如有問題歡迎再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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