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想詢問一下...工讀生因病為由接連請病假,後直接於告知延長病假期並提出離職!工讀生已做滿6個月,告知因提前提出離職申請.卻收到工讀的回覆是目前是因為生病"考慮辦離職"現在提出離職請求也是正常程序,公司受理我的申請而已.離職日前我得病請病假,因為病體不自主,甚麼時候恢復元氣不知道,希望你知道我只是生病後提出離職程序,並打算於公司核准離職前都依病假處理!
這樣的作法是正確的嗎?雇主甚麼辦法可避免此種情況嗎?謝謝
A:
您好,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
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第 5 條「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第 10 條「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要求提出請假證明,無正當理由可不准假。以曠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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