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公司是生產廠家
A客戶的業務B想要自行創業
也是販售我公司的產品
前些日子業務B說要給我他現在任職公司(A客戶)所有客戶的交易資料
換取我這邊的支持
我知道那是客戶公司的營業祕密
不知我若收下是否犯法
A:
劉先生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的問題謹回覆如後:
依據您所述,B業務要將他現在任職公司(A客戶)所有客戶的交易資料提供予您
取得您的信任。
然查,A公司之「客戶名單」,應屬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如符合營業祕密法第2條規定之要件,自屬營業秘密法所保護的範疇。如B業務擅自將自A公司所取得之客戶名單交付予您,您取得該客戶名單而使用時,將有違反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一第1項第4款之虞。
依據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一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謹說明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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